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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医保联网定点三级医院

患者服务
复印病历告知 出院告知 住院告知

    1、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二、十三、十四条规定,我院授权由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:

    1)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(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近亲属均只能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);

    2)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
    3)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;

    4)保险机构。


    2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资料,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:

    1)申请人为患者本人,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
    2)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:

    3)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  4)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  5)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授权委托书,须经公证有效);

    6)患者的出院小结


    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:

    1)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    2)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
    3)是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)。


    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:

    1)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    2)近亲属的有效身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
    3)代理人(经办人)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  4)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);

    5)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授权委托书,须经公证有效)。


    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:

    除了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、经办人员身份证、有效保险公司介绍信、经办人员身份证、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外,还须提供: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法定近亲属同意的证明材料(有效授权委托书);或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,此时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理人关系证明)。


    6、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:

    在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(介绍信、公函)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,经病案室主任审核批准,可以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外,还可摘录其他病历资料。


    7、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条、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条规定,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。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:

    1)门(急)诊病历;

    2)入院记录;

    3)体温单;

    4)医嘱单;

    5)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;

    6)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;

    7)手术及麻醉记录单;

    8)病理报告;

    9)护理记录;

    10)出院小结。


    8、经审核批准,病历资料复印申请人出具审核批准书面材料,病案室给予按下列程序及时完成病历资料复印或打印:

    1)申请(复印)人必须在复印或打印现场;

    2)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复印后,经申请(复印)人核对无误,病案室在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;

    3)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,复印病历资料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;

    4)对申请复印者,可办理预约或委托邮递的业务,先收取押金,实行多还少补的原则;

    5)病案室复印人员需将申请者相关的法律证明复印件、复印申请表夹入病历中归档备案。


    1、患者办理出院时,请携带以下材料:

    1)疾病诊断书(一式两联)。

    2)所有押金收据。

    3)外地新农合患者出院时,请出示当地转诊单。


    2、特殊说明:

    1)用银行卡缴纳押金的,结账时,请携带原银行卡及刷卡单。

    2)用支票缴纳押金的患者,结账时,请携带支票信息采集单。


    3、温馨提示:

    医疗保险患者(包括本市及外埠)出院当日不结账,患者只需持疾病诊断书(一式两份)到窗口盖章办理出院,3-5个工作日后,再携带所有押金收据(刷卡缴费患者需携带原银行卡和刷卡单)到窗口办理结账手续,届时返还您的医保卡。


    • 一、住院期间享有的权利

      1)享有疾病诊断、病情进展、诊疗方案、费用、相应风险、疗效及愈后的知情权,对医生提出的诊断及治疗方案享有选择权和决定权。

      2)当您身体出现不适及生活需要帮助时,请使用呼叫器呼叫医护人员,以便及时为您提供服务。

      3)在院期间可通过病区自助机、病区护士站打印每日费用清单,或通过“建发健康”微信公众号查看每日费用。

    • 二、住院期间应尽的义务

      1)遵守医院的规定和制度,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安排,未经准许不要进入医务人员工作区域及翻阅病历。

      2)如实提供健康资料,不可隐瞒病情。

      3)除医护人员安排检查、治疗需离开病区外,上午治疗期间不要离开病房;确需临时离院应签署《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》。

      4)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,以免丢失;严禁使用电器(如电磁炉、炖锅等)。

      5)爱护病房公共设施设备,损坏公物照价赔偿。